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《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

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(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)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
  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  附件: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2018年6月6日


附件
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
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 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

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
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
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
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
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
第三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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